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6-19  文章来源:  点击数:

为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帮助我院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协助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鲁教财字[2004]30号《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是由经招投标确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贷款。实行贷款利息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全部贴息,学生毕业后全部自付的贴息办法,是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分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2、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山东省籍考生、并被山东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在其原居住地发放的贷款。

3、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对原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外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我省高校在读大学生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山东省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正在开通中,暂不能办理)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

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山东省籍考入我校中经济困难的专科生。

2、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外省籍考入我校中经济困难的专科生。

三、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具有学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学习费用的证明;

3、学生品德优良,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5、有经就读学校初审,并开具的同意办理助学贷款的证明;

6、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必须由学生家长、近亲属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少于两人;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必须有学生家长出具的同意担保的证明;

7、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需向经办银行提交的材料:

1、学生本人、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读学校出具的《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习证明》和学校盖章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保证合同》(一式六份);

4、由学生本人出具,经村委会、学生家长工作单位(居委会)核实盖章的《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5、经办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需向经办银行提交的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家长出具的《学生家长担保承诺书》

4、村委会或学生家长工作单位(居委会)核实盖章的《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学生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以及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六、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2、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3、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的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4、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5、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七、贷款申请程序

学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

(一)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填写个人贷款申请表,由系审核汇总后交学生工作处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2、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对各系提交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3、初审无误后,为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审查合格的学生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贷款学习证明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保证合同(一式六份),交学生本人回原居住地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

4、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供的贷款证明和相关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最终审查。

5、对审查合格的,生源地贷款经办银行为学生提供贷款合同,与借款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学生填写借款凭证及《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贷款合同由贷款学生本人签署,或经学生本人授权其家长签署,未成年人的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

6、将合同(1份)上交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由学校进行复核确认,并办理相应手续。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由系审核汇总后交学生工作处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2、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对各系提交的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3、初审无误后,学校机构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

4、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后,完成对学生贷款申请的最终审查。

5、对审查合格的,经办银行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

6、学校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银行会同学校机构统一组织学生在校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以及《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

7、将合同(1份)上交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由学校进行复核确认,并办理相应手续。

八、贷款发放

1、学生的借款申请为一次性申请,申请借款额度为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助学贷款的总额。贷款经信用社审批、确定总的贷款额度,实行分次按学年发放,学生再次用款时直接办理有关用款手续。学校在经办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存款帐户,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字后按学年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该帐户,以后每年新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划入该帐户。

2、新学年再次办理贷款时,由学生本人持“两证一章”(身份证、学生证、个人名章)直接到经办社贷款专(兼)柜填写借款凭证,办理贷款手续,并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信用社按有关规定划款。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由学校负责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备齐“两证一章”,经办银行直接到学校指导学生填写借款凭证及《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划款。

3、学校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九、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提供出具学校提供的证明,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学生要向经办银行提供转学证明,并相应调整贷款合同。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时,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十、贷款本金偿还

1、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2、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3、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4、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借款学生要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5、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十一、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有权对违约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

2、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3、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建立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络公布。

十二、贷款使用管理

1、以下情况学校可停止发放贷款:

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2、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及其他弄虚作假者,视情况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者,按《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4、借款人毕业后应按合同要及时向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十三、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十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五、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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