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件精神(中青联发[2005]1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和管理机构
勤工助学领导小组领导全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归口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和管理全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各系明确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指导本系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条件
1、个人申请。
2、生活节俭。
3、思想品德好,遵守校规校纪。
4、能完成学习任务。
5、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三、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原则及要求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以参加校内后勤服务及公益型劳动为主要内容,有选择性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1、勤工助学岗位应是无毒、无害、无危险,适于学生从事的工作。
2、校内设岗由部门将岗位数量及人员要求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审批。
3、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积极开发,岗位设置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一协调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人员安排程序
1、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根据批准的岗位情况将岗位及要求分配到各系。
2、各系将岗位及要求公开,学生自主选择报名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
3、所在系根据条件审查人员资格,选择岗位人员。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4、对批准的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组织学生本人、设岗单位见面安排工作。
5、设岗单位一般培训、考察三天后确定上岗学生,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备案。
五、勤工助学管理
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设岗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主业;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
1、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与学生签订协议。
2、设岗单位应对学生进行培训,明确任务、要求和劳动纪律,认真进行安全教育。
3、设岗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考核和管理,每月最后一天将考勤情况报至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对不能履行职责者要及时通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4、学生无故不按协议完成任务,设岗单位与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会商后有权降低酬金,情节严重者可以辞退,有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发放程序
1、原则上所有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时间为每周不高于8小时,劳动报酬不低于8元/每小时。
2、寒暑假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标准原则上略高于同等同类岗位临时工工资标准。
3、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标准及发放程序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与设岗单位协商。
4、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汇总各设岗单位考勤后作出工资发放表(附设岗单位考勤),经学工处处长审核无误,由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送财务处,并通知各系,各系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工资发放至学生手中。